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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机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实施管理。 1994年5月,国务院决定对无线电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4]34号)。《通知》决定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再设立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这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34号文件的规定,我国现阶段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职能的机构有: (一)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三)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派驻地区、市、州、盟的管理机构,一般称"管理处"; (四)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规范名称为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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