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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第二十七条:“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5】15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7】第12号)。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94号,1997年10月10日)第三十二条:“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家、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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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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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此表可在www.sczw.gov.cn或www.scrm.gov.cn网站下载,也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三)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结构尺寸3份;
(四)信产部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半年以内的核准测试报告一份;
(五)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3份。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如需进行实效发射,必须按设置无线电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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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生产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无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信产部无线电管理局对申请表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合格后,由信产部无线电管理局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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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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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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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53479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频率台站管理处:(028)86392060、8639206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28)8639206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www.scrm.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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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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