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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第八条,第十三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二十一号《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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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各设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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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原件1份、《设置卫星地球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六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信息产业部核准的网络编号或相关单位批准入网的文件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4)《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5)使用频率地域《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它同频段发射电台的可以不提交该报告)和《地球站对微波接力站干扰分析报告》原件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十六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建设通信卫星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暂行规定》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国无管[1995]4号;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有关技术报告内容格式等要求的通知"国无办频中[1998]94号。
设置网外地球站还需要增加以下材料1份:
(1)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2)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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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设台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无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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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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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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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53479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频率台站管理处:(028)86392060、8639206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28)8639206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www.scrm.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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