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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第二十六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94号,1997年10月10日)第三十一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逐级上报,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条件

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单位。

申报材料

(一)研制生产申请表(此表可在www.sczw.gov.cn或www.scrm.gov.cn网站下载,也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二)研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
1、拟建台(网)的基本任务;
2、台址地理、电磁环境条件;
3、覆盖范围或通信对象;
4、拟选用频段和建议工作频段及发射设备的输出功率;
5、台站经纬度;拟采用天线的程式、高度、方向、增益;电台(含移动台)数量和通信容量的初步估计。
(四)技术资料表;
(五)组织机构代码。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如需进行实效发射,必须按设置无线电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以上材料均一式一份。

办理程序

(一)研制生产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无委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后上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三)省无委办公室对批准的研制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研制生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研制生产任务,必须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办理延期手续。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53479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频率台站管理处:(028)86392060、8639206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28)8639206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www.scr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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