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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1995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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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需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
(二)进口设备必须持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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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此表可在www.sczw.gov.cn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领取);
(二)进口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三)省商务厅核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四)《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此表可在www.sczw.gov.cn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领取);
(五)进口合同及有关技术资料;
(六)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均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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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进口单位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申请表》、进口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有关技术资料提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二)省无委办审核,在《机电产品进出口申请表》签署意见。
(三)进口单位持《机电产品进出口申请表》等资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后签订进口合同。
(四)进口单位将《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进口合同提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省无委办审核,合格的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海关凭此批件放行。
(六)海关放行后,进口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一定比例的进口设备送有无线电设备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核准项目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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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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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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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53479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频率台站管理处:(028)86392060、8639206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28)8639206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www.scrm.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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