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是 >>
四川省无线电管委会
>> 干扰查处
国内无线电干扰的处理办法
对航空和水上移动等安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时,干扰电台必须立即停止发射。
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操作不当或设备问题产生的有害干扰,应立即进行检查找出原因,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用户擅自改变核准的项目(如增加功率或天线高度)造成的有害干扰,除应立即按原核准参数工作外,并对干扰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8 www.scr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
TEL:028-86392060,86392061 地址:四川省庆云南街1号启阳大厦(省信息产业大楼)邮编:610017